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24    浏览次数:4

甘政办发〔2012〕1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省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工作有所弱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未消除,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工作制度。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任务,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把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涉农收费,强化监督管理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要通过“一册明、一折统”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及“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和“低保户”收取其他款项的行为;纠正农民不参加“新农合”、“新农保”,就不发放惠农补贴补助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在办理农村“低保”时搞“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的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行为。

  三、尊重农民意愿,规范筹资筹劳

  各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188号)规定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方案审核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严格执行限额标准。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经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控制数量及工价标准,防止借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要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完善减负制度,强化源头治理

  要通过不断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治理加重农民负担的源头,逐步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维护农民权益

  对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诉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在专项治理、综合治理、案件查处中,要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成效

  各级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要结合实际,选择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成效。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和乡,联合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和督查,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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