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发布日期:2012-07-23    浏览次数:4

  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首次编制的国家级专项规划,这部规划对“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什么目标?

  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安排、加快构建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大任务,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任务紧密衔接。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概括。一是供给有效扩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二是发展较为均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建立,县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服务方便可及。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建立,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四是群众比较满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绩效评价和行政问责制度比较健全,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经过努力,“十二五”时期,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问:“十二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类规划已陆续出台,这部规划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请问有哪些值得期待的亮点?

  答:总体来看,《规划》贯彻了十七届五中全会《建议》关于“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精神和要求,是对“十二五”规划《纲要》所明确任务的落实和支撑。

  这部规划的亮点在于,首次阐明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及相关概念,据此确定了规划范围;首次明确了公民应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提出了国家基本标准;较为全面系统地勾勒出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制度性安排,体现了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基本理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突出体现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上的改革创新。

  问: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它的范围是什么?

  答: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范围等,学术界有很多研究,也有不同认识。《规划》作为政府文件,首次阐明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及相关概念,据此确定了规划范围。《规划》从两个方面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了界定:一是把基本公共服务定位为公共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属于公民权利;二是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定位为政府职责,需由政府主导并负最终责任。

  《规划》明确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同时为突出体现中央提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着力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为迫切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问题,规划将范围确定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涉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其他相关的“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体现。

  问:《规划》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出了哪些国家基本标准?

  答:《规划》从政府职责的角度出发,具体确定了八个领域以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共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教育领域的义务教育免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等。在此基础上,按照服务对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4个方面,对每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明确了国家基本标准,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标准。在标准设计上,突出体现公民权利、政府责任和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目标,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在国家层面的管理和技术规范。所有标准的内容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出。同时明确,具体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行业性标准由各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范围。

  问:请介绍《规划》提出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制度性安排以及政策措施?

  答:《规划》较为全面系统地勾勒出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制度性安排,体现了顶层设计、系统规划。《规划》坚持“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准确把握现实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制度安排,着眼于改革创新,提出了完善“十二五”时期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确定了重点任务、基本标准、政策措施和保障性工程,并就城乡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保障、服务供给模式、资源配置、绩效评价,以及规划实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构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同时,《规划》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基本理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规划》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要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二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三要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四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加快建立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要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二要加大困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三要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

  问:《规划》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上提出了哪些改革创新?

  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一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多元供给机制。二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使事业单位真正转变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三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强化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问:《规划》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以及实施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如何保障落实到位?

  答:一是在制度设计上,综合考虑了需要和可能。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并负最终责任,并不是要求全部由政府承担出资责任。其中,一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由政府免费提供,例如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还有一些项目可以通过制度性安排来筹集资金,政府承担兜底或资助的责任,例如社会保险、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这样的制度设计,考虑了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遵循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基本思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保障做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性、普惠性;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多元供给的中国特色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二是实施一批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在基本公共服务八大领域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实施30项保障工程和政策(在基本住房保障方面,提出了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4项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提高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使得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三是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机制。第一,合理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第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有效调节省内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功能。第三,健全财力保障机制,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加大县级财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必须全力确保完成。第一,明确责任分工。各项指标和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加大财力统筹,特别是中央政府和省级财政要合理确定与下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分担比例。第二,加强监督问责。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评价。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摘自2012年7月20日《 人民日报 》第13版 记者朱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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