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2-07-24    浏览次数:1

  近日,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出台了《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该项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区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其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剔除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中提取3%(其中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数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二是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是地方政府安排的其他资金(包括:市级从中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中每年定额提取部分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统筹城乡发展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部分);四是经市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区县可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水利建设基金的开征势必为我市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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