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4    浏览次数:4

甘政办发〔2012〕1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2〕8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源减排工作,促进农业生产方式与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不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农业源污染减排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业源减排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日益增多。相比工业源和生活源减排工作,我省农业源减排工作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治理工作相对滞后,部分畜禽养殖场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一些养殖企业选址不合理,部分畜禽养殖废水和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全省农业源减排任务的完成,给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压力。根据全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结果,全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54万吨,占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36.13%;氨氮排放量0.62万吨,占全省氨氮排放量的14.32%。在全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中,畜禽养殖业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9.74%和73.15%。

  为推动全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明确了禽养殖场应采取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十二五”期间,国家拓展了污染减排范围,将农业源减排纳入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因此,着力抓好农业源减排特别是畜禽养殖业减排,既是国家的要求,也是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业源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更大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农业源污染减排任务。

  二、工作目标

  农业源减排主要是通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减排来完成。2010年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结果显示,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共有946家。按照国家污染减排和全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全省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率达到80%,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5.6%,氨氮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11.7%。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有计划、分阶段地完成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按照“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综合防治、环保达标”的原则,科学划定宜养区、限养区、禁养区,积极引导养殖业主根据周边环境消纳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和规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

  (二)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目前,我省规模化畜禽养殖比例较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仅占全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的15.41%和25.15%。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引导养殖专业户改进养殖方式,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基地,扩大养殖规模,规范畜禽养殖管理,提高畜禽养殖水平。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采取改造、扩建、联合、新建等多种形式,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规模养殖企业,推动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养殖转变,减少中小养殖户户数,减少养殖污染源。

  (三)强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快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推进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实现对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全面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水平。采用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广采用干清粪、生物发酵床或垫草垫料式清粪工艺,配套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沼气池发酵和有机肥生产等污染治理措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逐步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全面普及干清粪方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有计划、分阶段地扶持一批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畜禽养殖示范减排项目。通过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到2015年,全省建成投运757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减排项目。

  (四)切实强化环境监管。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把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控制目标管理,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各项要求。采取专项督查和日常监督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稳定运行。对未批先建、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整改,向全省通报,并全程跟踪督查整改情况,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五)夯实农业源减排工作基础。着力提高农业源减排统计水平,建立完善统计体系,认真开展统计数据调查、汇总和分析。各养殖场(小区)要依法主动如实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畜禽养殖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农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农业源统计数据核实核查,加强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总体情况,及时更新畜禽养殖统计数据库,主动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要加强部门间衔接沟通,确保畜禽养殖数量在统计上的一致性。按照“一场一册”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减排项目的档案台账,做到数据记录完整,现场记录详细,证明材料齐全,统计格式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业源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一并作为刚性任务,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要深入分析农业源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实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的目标要求、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省环保厅和省农牧厅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政府要对本辖区农业源减排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畜禽养殖业与农业源减排工作协调发展,确保完成辖区内农业源减排任务。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财政补助资金,拓宽资金渠道,保证专项资金有效使用。省农牧厅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市州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大力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模整合,负责提供国家污染减排核查所需畜禽养殖数量等统计数据。省环保厅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管,组织全省农业源减排核算和考核。各畜禽养殖单位作为农业源减排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快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设施建设。

  (三)加大资金扶持。要统筹各部门涉农资金,稳步提高全省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以养殖业主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畜禽养殖减排资金投入体系。在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上,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减排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等形式,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减排工程的财政资金补贴力度,提高养殖企业污染减排的积极性。各市州及县市区应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四)严格考核奖惩。坚持将农业源减排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州政府年度农业源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施“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通报。对于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地方政府,在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治理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取消环境保护评优资格,并暂停审批辖区内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涉水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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