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25    浏览次数:2

  《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47号)明确,建立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构建多部门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组织协调机制;各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点实施营养缺乏学生营养补助计划、肥胖(超重)学生科学膳食指导计划、学生餐厅改善计划、学生食品安全质量保障计划等四项计划。

  《意见》要求,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金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严格用于为学生供餐;各区县教育部门定期公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建立实名制学生及用餐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各有关学校、供餐企业应全面公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意见》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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