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标准适时进行复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5    浏览次数:7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

  订、废止”和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要求,凡2008年前制定的企业标准,请及时进行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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