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次数:4

川环办发〔2012〕10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各地暴雨等极端天气频发,影响范围广、损害程度大。7月20日,我省各地再次遭遇强降雨,不同程度出现洪涝灾害,极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为全面掌握汛期环境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应对,切实保障全省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加强风险防控

  当前,汛期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预警意识,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水文、地质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分析辖区内雨情和灾情特点,进一步明确环境风险预防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各地要紧密结合“环境安全百日检查活动”,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的隐患排查,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严肃纪律,切实加强应急值守

  各地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交接班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报告保密制度,进一步明确值班岗位职责要求,严肃应急值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严禁出现缺岗、脱岗、顶岗现象。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分管领导和应急机构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各市(州)环保局要在7月24日16:00前将汛期值班表(时间为7月至9月,包括每日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上报我厅。

  三、严格程序,科学规范信息报送

  各地要认真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程序、内容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做好汛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全面掌握各地环境安全状况,7月24日起,各市(州)环保局须于每日16:00前采取“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方式,及时向我厅电话报告辖区内环境应急有关信息,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书面上报信息。

  四、科学应对,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各地要全面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124号),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应急指挥,及时开展应急监测,有效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置,准确报送信息,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科学、有序、及时应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如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将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朱辉 郭茂

  联系电话:028-86151609(传真)

  电子邮箱:schjyjgl@163.com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