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三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次数:2

  一、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等方式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与其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