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也就是说,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民间投资主体将享受同等待遇。在日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同等待遇等工作的通知》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全省民间投资共完成1598.32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达到41.87%。民间投资业已成为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意义重大。
为切实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制定了《关于做好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同等待遇等工作的通知》,在涉及民间投资的许多方面提出新要求、实施新办法,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环境。
通知说,在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在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时,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按规定提出有关申请。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同意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转贷。
各级各类工程咨询机构要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重点领域以及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等重大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服务。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认真听取民间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公开民间投资信息,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和障碍,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投资政策,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甘肃日报 记者张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