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2015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1号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2012-2015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广西2012—2015年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公路建设支持投入力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区农村(建制村)公路基本情况

  至2010年底,全区共有14354个建制村,其中已有8400个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通畅率达58.52%,比“十五”末增长30%。

  至2011年底,全区累计有9655个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仍剩余4699个建制村未通沥青(水泥)路,还需建设里程约27570公里。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十二五”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关于到2015年国家西部地区80%的建制村实现通沥青(水泥)路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计划到“十二五”末我区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率达100%,基本解决我区建制村公路通畅问题。为此,2012-2015年,在全区实施“千村公路通畅工程”,作为全区扶贫攻坚的重大任务,纳入年度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范围。

  三、资金筹措方案

  要实现“十二五”末全区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率达100%的目标,2012-2015年,自治区每年安排1000个以上建制村的沥青(水泥)路建设,建设里程共约27570公里,总投资约116亿元。资金按以下渠道落实:

  (一)争取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60亿元,每年约15亿元;

  (二)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安排4亿元,每年1亿元;

  (三)自治区安排补助14亿元,平均每年3.5亿元。通过统筹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财政农村公路贷款贴息资金、财政贴息交通运输厅贷款等渠道统筹解决;

  (四)市、县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银行贷款、社会捐赠、捐助,以及群众投工投劳等渠道落实配套资金38亿元,每年约9.5亿元。

  四、责任分工

  市、县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县、乡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主体。按“十二五”末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率达100%的目标,各市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逐年分解建设任务,形成年度建设建议计划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集中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由各市落实的建设资金如期到位。各市、县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整合利用各方面资源,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并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检查指导投资计划实施,负责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申报中央车购税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专项资金等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计划及落实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要求,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工作;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农村公路贷款资金,协调指导市、县农村公路贷款筹资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项目建设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财政农村公路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将“千村公路通畅工程”纳入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考核范围。

  (二)加强沟通衔接,保障各级财政投入,整合资源,统筹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三)将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养护)年度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对超额完成任务和率先实现所有建制村通畅工程的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四)加强行业监管和服务,严格工程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县交通局审批,简化环评、用地、水保等手续并免除相关费用,简化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手续,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六、2012年工作目标

  2012年,作为实施“千村公路通畅工程”的第一年,计划新增1000个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具体项目及资金组成、建设里程等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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