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磁环境辐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次数:1

环保部办公厅:

  根据《关于征求<电磁环境辐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征求意见)>意见的函》(环办函〔2012〕386号)要求,我厅组织环保系统相关单位认真讨论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供参考:

  1.同意环保部修订的《电磁环境辐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征求意见)》。

  2.在适用范围方面,建议增加“该限值不适用大型无线电发射设备周围控制区域以内”。关于射频发射设备控制区域的概念可以在术语章节另行规定。

  3.关于本“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我们理解其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公众健康。而电磁环境管理中不但要关注“使公众健康不受影响”,还要关注各种仪器不受外界干扰而能正常使用,例如正常收看电视、正常打电话、正常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因此,建议在该限值标准中增加相关的内容。

  4.在原标准中的基本限值为比吸收率(SAR),采用SAR值作为基本限值对于深刻理解“电磁影响是一种能量流”很有帮助,建议保留原标准中基本限值采用SAR值,实际使用中采用导出限值的方式。

  5.原《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随着本标准的实施将废止,而本标准限值中仅给出了公众曝露的控制限值,对于辐射设备使用者或操作者不在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如何控制职业人员的曝露,无具体的管理评价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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