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贫困地区易地搬迁无土安置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贫困地区易地搬迁无土安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精神,稳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帮助贫困群众实现易地脱贫,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按照2011年国家提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年的扶贫标准,全区的农村贫困人口达到1012万人。我区49个贫困县主要集中分布于桂西地区的大石山区,其中,44个县处于石漠化治理区,29个县列入国家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之一的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因此,集中连片是我区贫困人口分布的主要特点,贫穷程度深是我区贫困人口的主要问题。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两难是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面临的突出矛盾。自2002年我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截至2011年底,我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近20亿元,搬迁安置约28万人。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地区人口脱贫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群众实施“无土安置”是扶贫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二、指导思想
生存条件恶劣地区要加快实施扶贫对象易地搬迁,同时引导其他移民搬迁项目优先在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加强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衔接,共同促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有序搬迁,改善生存与发展条件,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扶贫对象向中小城镇、工业园区搬迁,以便于解决搬迁群众就业问题。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搬迁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三、主要原则
分级负责原则。以县(市、区)为主,任务、责任、权利、资金落实到县(市、区)。
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在全区生态建设规划和扶贫规划的指导下,与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环境重点治理等工程的实施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双重目标。
群众自愿原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尊重群众意愿,严禁强迫命令。同时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抓好典型示范,引导群众积极参与。
统筹安排、政策保障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等多方面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了做好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外,更为重要的是在自治区层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特别是对安置后群众的产业发展和土地调整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以确保顺利组织群众搬迁。
先开发、后搬迁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把搬迁移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整个工作的核心来抓,做到先开发、后搬迁。要搞好迁入地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高安置地人口承载能力,让群众在迁入地能够有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快开发建设,促进迁入地产业发展,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我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不搞统一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安置,宜分散则分散安置,宜依托城镇化发展、工业园区实施“无土安置”的则实施“无土安置”。单个安置点的规模可大可小,安置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前提是要根据迁出地和迁入地的资源环境容量、就业空间、后续产业发展等条件确定合理的搬迁和安置方案。
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要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情况和地方财力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逐步开展。
整合项目资源、重点突破原则。要整合财政、发展改革、扶贫、交通运输、教育、卫生、民政、水利、农业、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体育等部门的相关资金用于易地搬迁安置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各部门合力,重点用于重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突破关系扶贫对象长远生产生活的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产业扶持工作。
四、任务目标
工作任务。通过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工作平台,结合实施与搬迁安置工作有关的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涉农政策,以群众自愿为前提,易地搬迁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众,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标准或新城区、新城镇标准建设移民安置区,并开展产业开发以及安置区后续产业建设,确保每一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经过3年周期的建设,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搬迁稳定后的生产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的目标。
建设目标。2012年-2015年计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农村贫困人口3万户、15.2万人,主要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积极引导并优先安排依托城镇化发展、工业园区实施“无土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实施范围、方式、规模及资金筹措管理
(一)实施范围。
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重点放在我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其它部分贫困地区。确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条件是:当地政府重视,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工作有力,政策措施到位,安置条件落实,报批程序规范,项目论证可行。优先安排依托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无土安置”的项目。
(二)搬迁及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有:由山上搬到山下就地就近进行安置;依托城镇化进行安置;依托产业发展基地进行安置;依托工业园区及二、三产业发展等途径进行安置。
为顺应我区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优先实施依托城镇、工业园区进行易地搬迁和“无土安置”项目,即在一部分城镇或工业园区周边,通过荒地土地整治或河滩地的围堤淤地及其他措施,整理形成地域上连片的安置区用地,借助于毗邻城镇或工业园区的区位特点,开展具备居住、商业、文化等功能的新城建设,主要以套房方式建设住房。这类搬迁主要适用于县域内有外出务工劳动能力、思想观念上能够接纳城镇生活习惯的农村贫困家庭,通过从事县城的二、三产业为主、劳务输出和种养业为辅,进行搬迁安置。
(三)投资规模。
“十二五”时期,易地搬迁安置区需要进行住房及附属设施、道路硬化、人畜饮水工程、土地开发和调整、水利渠道、入户沼气池及通电等项目建设,共需投入资金26亿元左右。其中,安置区的住房及附属设施、道路硬化、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分别估算投入18.2亿元、1亿元、1.4亿元,3项投资估算需20.6亿元;其余配套项目建设资金约5.4亿元。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资金筹措。实施易地搬迁工程所需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自治区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配套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通过整合财政、发展改革、扶贫、交通、教育、卫生、民政、水利、农业、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体育等部门的相关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配套项目。一是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2011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均5000元,“十二五”后4年中央补助标准将提高到人均6000元,估算后4年可争取中央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8.36亿元。二是自治区财政扶贫配套资金,2012-2015年,自治区每年从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配套资金中各安排2500万元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的配套,4年共落实2亿元。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估算市县财政投入和群众投工投劳及自筹建房资金4年共计投入8.64亿元。四是整合各项支农资金,整合国家各项支农补助,特别要加强对农、林、畜等产业开发资金和土地综合开发资金、民族发展资金等涉及后续产业开发的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使其成为后续产业开发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资金使用及管理。“易地搬迁、无土安置”以改善安置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帮助搬迁群众创造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因此,实施易地搬迁工程的资金主要用于安置区住房及附属设施、水、电、路、气、卫接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安置区基本达到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相当水平。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求,易地搬迁工程资金管理实施专款专用,在现行资金渠道封闭运转、划拨、使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以工代赈建设标准,采取民工参与的方式组织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搬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对当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全权负责。
(二)配套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自治区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让搬迁户享受桂发〔2012〕7号及系列配套文件的相关政策。一是积极协调解决好搬迁安置地区的土地调整变更、子女入学、医疗社保、计划生育、税收减免、农业补贴、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易地搬迁户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三是对部分就业特别困难的搬迁户,可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或经过职业培训,让搬迁户实现就业;四是对确实无法实现就业并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是搬迁到城镇的搬迁户户口迁移要与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配套。
城镇化配套政策。引导有能力的农村人口有序地向城镇迁移,实现易地搬迁。迁入农户应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按照户籍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农民与当地(农民)居民享有就医、子女上学、参军、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同等待遇。对于依托城镇化发展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涉及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的城镇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当地政府应整合各种项目建设资金,让安置区设施与周边地区基本保持同步水平;涉及社会事业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参照当地平均水平进行完善。
用地配套政策。易地搬迁项目应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筹分级保障用地指标;对未跨县域的易地搬迁项目,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易地搬迁安置区内的住宅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产业用地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未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的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建设用地应尽可能盘活使用,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尽可能复耕复绿,复耕复绿后的农用地连同迁出村民原有的农用地一并由村民集体组织调剂安排使用。
产业发展政策。发挥各项支农投资优势,多渠道促进产业开发以及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实现“无土安置”。一是依托当地条件,扶持一批产业。对于安置区内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制作、种养殖业和其它特殊技能等微小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当地具有的特定物种或特色资源,从行业扶贫的层面加大投入,逐步培育当地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对于具备口岸的边境地区,要依托发展口岸经济促进扶贫和易地搬迁,有关优惠政策按国家要求研究制定;对于保存有民居特色或旅游资源的安置区,以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支持当地发展生态和民族特色服务业;进行必要的劳务、产业等技术培训,组织相对有经济意识的安置群众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劳务经济。二是鼓励扶贫龙头企业进入异地安置区,带动移民增收。在具备条件的安置区设立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或农民创业园,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扶贫龙头企业,以此带动安置农户相对富余的劳动力组建千家万户的产业作坊或行业组织,采取“公司 基地 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三方共赢。三是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资金,对易地搬迁群众进行“定单式”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和提高搬迁群众劳动技能和致富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