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的通知(黔农发[2012]135号)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次数:1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体系建设的通知

黔农发[2012]135号

各市(州)农委:

  为贯彻落实今年6月16日全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规范调解仲裁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仲裁体系座谈会的要求,我省已向农业部报告,到2012年底前全省力争新建30家以上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推进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的建设,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此,凡是县级下文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落实仲裁机构人员编制和办公场地,依法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开展工作,确保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的,省农委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向农业部申报基本建设专项补助。

  二、推进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继续加强仲裁员培训,统一仲裁员培训标准,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持证上岗、考核、证书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与司法、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纠纷解决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不断改善仲裁工作手段和条件。

  三、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尽量将纠纷解决在萌芽,避免矛盾恶化;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遵循法律的原则,使裁决结果合理合法,符合实际情况。各地要按照三个原则的要求,积极主动的开展调处工作,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四、其他事项。请各市(州)农委结合本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实际,选择领导重视,农业部门业务工作突出,仲裁工作基础扎实的县(市、区)先行申报农业部专项。具体程序是:县农业部门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州)农委;市(州)农委组织实地核查后上报省农委;省农委收到农业部正式通知后,组织有关专家到经审核后的县抽查,优中选优,确定申报县;由县农业部门按农业部申报要求填报,经省农委统一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联系人及电话:程鹏,0851-5280558,5280898(传真)

  电子邮箱:gzsnjtj@sina.com

  附件:黔农发[2012]135号(扫描件)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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