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产办[2012]3号
各市(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
按照《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今年将开展第一至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六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对象
(一)监测对象:第一至五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在本次运行监测之列)。
(二)申报对象: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符合省级有关规划及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所确定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企业;优先考虑落户于优势产区的企业;优先考虑有利于促进优势资源集聚、优势产业发展和优势产区形成的企业;优先考虑省(境)外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类,优先考虑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列入农业部等12家国家部委联合行文列入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监测和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监测和申报的企业、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地的市(州)产业办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产业办负责对企业、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我办报送第一至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初步监测结果和第六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排序名单,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各市(州)产业办向我办推荐上报的第六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省确定的申报限额内。企业的申报限额见附件1;合作社申报限额,每个市(州)不超过3个。
(四)在运行监测中,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或合作社,下同),要说明具体原因,同时按照《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的建议,一并参加第六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和认定。
(五)经三家以上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名推荐的市(州)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农产办申报,并纳入评审认定程序。
(六)等额推荐递补和3家以上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名推荐的,不占当地申报名额。
三、材料准备和时间要求
请各市(州)产业办于2012年8月17日前将以下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省产业办。
(一)申报或监测的企业的有关材料一份,主要内容包括:
(1)《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附件2);
(2)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或合作社营业执照;
(3)15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企业认定为省或市级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产业化经营模式,基地建设情况,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和201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5)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向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0-2011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6)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09年1月-2011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0-2011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8)县级(含)以上农经站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0-2011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企业如有以下情况: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品牌认证等,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
监测企业已更名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二)按照申报和监测情况,汇总《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并加盖产业办公章报送我办。同时报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的运行发展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
四、申报纪律
(一)各市(州)产业办要按时报送监测和申报材料,不得超报。申报材料报送逾期的,不再受理;监测材料报送逾期的,视为不接受监测、自动放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在监测和申报期间,我办不受理来人来访。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邱 杏 5280558
附件:1、企业申报名额分配表
2、《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
3、填表说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