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7    浏览次数:3

川环办函〔2012〕18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第42次厅务会精神,现就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专家要求修改完善的项目,省厅将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申报材料重新进行审查。为便于专家查阅,请在申报资料的首页处附加修改说明,简要说明修改完善情况,同时指明修改完善的具体页码。

  二、请各地在形式审查和初步审查时严格把关,对于下列企业或项目一律不予支持:(一)未执行"环评"制度的企业;(二)未执行环保"三同时"的企业;(三)近三年(含申报当年)新、扩、改建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四)近期应予淘汰的企业或项目;(五)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污染防治项目。项目申报资料也须就此提供文件、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于已公示的"2012年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和"2012年度省级环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项目",请各地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附件报到环境保护厅,以便省厅对相关项目做进一步审查。其中:重金属项目和工业项目材料报厅污防处,农村类项目材料报厅农村处,总量减排类项目材料报厅总量处。

  三、2012年省级环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第二批工业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延后至8月30日,以便各地按本文第二条的要求重新组织审查和准备申报材料。

  联系人:污防处  王星

  联系电话:028-86112219

  附件:1、2012年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表

  2、2012年省级环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表

  3、2012年省级环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总量减排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表

  4、2012年省级环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表

  5、2012年省级环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农村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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