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发布日期:2013-11-06    浏览次数:2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开展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搜寻救助应当优先救助人命,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水上搜寻救助实行政府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任务

  第七条县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日常工作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市(地)、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管辖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第八条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一)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负责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二)民航监管和空管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活动;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参加或者组织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船舶和渔船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活动,渔船水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六)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 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力量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在水上的火灾、爆炸事故的救助,并且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对公民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

  (七)民政和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八)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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