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CS为非PSPC船开“药方”

发布日期:2012-07-30    浏览次数:2

  国际海事组织(IMO)涂层新标准(PSPC)强制实施的最后期限(2012年7月1日)已过。 近日,针对应于2012年7月1日前交付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交付的原非PSPC新造船,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达成了关于非PSPC新造船如何满足PSPC要求的共同观点。

  共同观点指出,对于已处于新船建造阶段(船舶合拢前或合拢后)的原先未按PSPC要求施工或进行检查的船舶(即非PSPC船舶),当其一次表面处理(PSP)、二次表面处理、涂装施工或检查程序不完全满足PSPC要求,且随后又提出申请要求取得PSPC符合证书时,应将申请提交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由相关船级社(作为船旗国被认可组织执行法定检验)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供意见,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颁发PSPC符合证书。

  这些条件分别为:第一,要具有符合IMO海安会第215(82)号决议第3.2节要求的三方协议,内容包括相关压载舱清单、经型式认可的新涂层系统描述、关于表面处理及涂装的涂层技术规格书和对适任涂层检查员的任命;第二,在船舶合拢前或合拢后,所有涂层应完全去除并达到PSPC规范中表1第二节的标准,特别是要达到和一次表面处理后相同的Sa2.5清洁度标准,粗糙度介于30~75微米之间;第三,在满足第二条要求后,要通过整舱涂装或其他方式,使船舶完全满足PSPC的其他条件;第四,按照海安会第215 (82)号决议第3.4.2条的规定,准备和发布涂层技术文件(CTF)。

  需要强调的是,该共同观点系IACS应工业界要求,为已经开工但又未完全按照PSPC要求施工,且在2012年7月1日前因故不能交付的新建船舶而研究出台的特别解决方案,其在技术要求方面与PSPC要求吻合。另需注意的是,由于PSPC为IMO公约的法定要求,如果造船企业考虑采用该共同观点,则应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提出或通过船级社提出相关申请,船级社将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指示开展相关工作。中国船级社技术处副处长李志远说,共同观点的核心是整舱喷涂,但整舱喷涂实施起来并不容易,需要船企在人工投入、施工条件、细节处理等方面给予特别安排。目前,中国船级社正在针对该共同观点研究制定配套的检验规定,目的是在船旗国同意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协助造船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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