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40号
关于核准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芦台春酒、大厂肥牛、唐县大枣、盘锦河蟹、大连鲍鱼、大连河豚、大连海参、盘锦大米、清水大米、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梅花鹿鹿茸、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射阳大米、枫桥香榧、福鼎白茶、度尾文旦柚、建莲、明溪肉脯干、尤溪绿竹笋、连城红心地瓜干、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英德红茶、乳源彩石、新会陈皮、文昌鸡、巴马矿泉水、德江天麻、文县纹党、小口大枣共31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