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近期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明确中央和地方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可对规划范围内达到治理要求的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奖励。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家财力快速增长,国家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但现有投入与艰巨治理任务、群众需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必须创新机制,进一步调动民间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
这位负责人说,《细则》明晰了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种植、淤地坝建设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等。
民间资本可采用资金、实物、劳力和机械投入等多种投入方式,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参与形式,对小流域、“四荒”资源、企业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及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民资参与水保工程将获扶持和奖励。《细则》明确了国家对民间资本的扶持方式。国家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中央和地方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可对规划范围内达到治理要求的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奖励。
同时,《细则》还明确对民间资本权益的保护。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规划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人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
据了解,《细则》明晰了民间资本的操作流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辖区水土保持规划和近期治理范围,为民间资本投资人提供有关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在公告区域范围内进行相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民间资本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规程规范编制治理开发实施方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和资金奖励申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治理开发实施方案并公示工程概况、治理开发目标、建设内容、国家拟奖励金额和工程责任人等。
这位负责人也坦承,目前,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还存在现实困难。相对有限的国家投入与群众需求之间存在矛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他表示,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协调和督促各省区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出台《细则》配套管理文件,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操作方式、政府扶持标准和资金使用监管方式等。(摘自2012年7月27日《经济日报》第6版 记者于文静 王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