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推进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自治区科技计划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自治区科技计划顺利实施,自治区科技厅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科技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