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31    浏览次数:3

各市(州)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有关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加强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建[2012]18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6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所在地的担保企业和中小商贸企业给予支持,确定各地的额度后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州)。省级企业按相关规定及担保情况等确定。

  对在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在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原则上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担保业务发生日期以银行放款日为准。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项目申报情况和分配资金金额等研究确定,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分配至各市(州)的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

  二、申报单位所需条件

  (一)中小商贸企业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资金管理通知》中小商贸企业的认定条件,企业经营范围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分类》第63、65类(批发和零售),第67类(餐饮),第13类中的1351(屠宰)之一,且满足如下条件:

  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在市(州)政府所在地重点培育的商品交易市场、特色商业(餐饮)街、商务区等商圈中经营,餐饮企业需总部在四川。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已通过今年县(市、区)、市(州)两级资格审核。

  3.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4.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担保机构

  1.在市(州)政府所在地注册,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4.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担保。

  5.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批发零售、餐饮企业需提供在相关商圈的证明(详见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需提供当地县(区、市)、市(州)两级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详见附件3)。

  5.其他证明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资料。

  (二)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4)。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4.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5),按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期内的项目,并须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

  5.担保机构承诺函(详见附件6)。

  6.证明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符合上述关于中小商贸企业的条件的相关材料。

  7.其他证明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资料。

  四、申报流程和时间

  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文规定,组织申报项目,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联合审核,根据评审情况及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支持项目。于2012年8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具体程序。确定的支持项目按《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7)格式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厅、商务厅备案,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项目进行抽查。省级担保公司、省属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财政厅、商务厅。

  备案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本文明确的支持范围和标准,结合当地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中小商贸企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支持方案。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各地要突出重点,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项目,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政策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全面地向企业进行政策宣传,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政策作用,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三)严格项目执行。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要督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资金管理通知》等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补助项目,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做好项目总结。各市(州)财政、商务部门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向财政厅、商务厅报送2012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告内容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补助资金对促进企业融资、拉动内需的作用(通过担保补助支持企业贷款数额),中小商贸企业所在的特色商业街、批发市场名称,补助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等。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

  省财政厅经建处  滕亮 028-86675651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郭蕾 028-83220344

  邮箱:jgc999@163.com

  省商务厅规财处 王荣贤 028-8323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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