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出台

发布日期:2012-07-31    浏览次数:1

云南民办条例将保障民办教师依法享受社保公积金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要求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本校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当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在社会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在学历认定方面,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交通出行、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民办学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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