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广西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31    浏览次数:5

桂工信轻纺〔2012〕466号

各市工信委、工商局:

  为保持茧丝市场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茧丝绸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和要求

  稳步发展桑蚕业生产,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对我区茧丝绸业稳步发展意义重大。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及《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12〕6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理安排生产规模,加强桑园管理,加大病虫害防控力度,提前制订并完善应对旱涝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努力做好2012年蚕茧生产的宏观指导和收购管理工作。

  二、维护蚕茧收购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茧丝绸业的发展态势,结合广西桑蚕生产成本和茧产销形势,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联合下达了《关于2012年广西蚕茧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2〕45号),制定了桑蚕鲜茧标准品(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无税收购中准价格每50公斤为1800元±10%。各地行业主管、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蚕茧收购期间的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加强毗邻地区收购点蚕茧收购价格的协商与衔接,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的价格秩序。

  三、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一)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认定审核申报工作

  各市工信委要根据本市蚕桑生产发展规划和布局,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信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鲜茧收购资格证的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轻纺〔2012〕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审核上报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

  (二)做好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管

  1.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收购工作,切实加强蚕茧收购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各级工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各级工信、商务等部门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建立毗邻市、县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行为;严禁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要指导鉴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购市场稳定。各市有关部门要将本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于2013年1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各对应部门。

  2.各市要指导蚕茧收购单位做好蚕茧收购资金的筹措,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按质论价,防止出现“打白条”和抬级抬价收购。

  3.各市工信委、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确保茧丝绸业健康稳步发展。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区茧丝办)、工商局和物价局。

  附件:关于做好2012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2〕3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