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4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要通过“一册明、一折统”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及“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和“低保户”收取其他款项的行为;纠正农民不参加“新农合”、“新农保”,就不发放惠农补贴补助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在办理农村“低保”时搞“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的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行为。

  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

  《实施意见》明确,对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诉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在专项治理、综合治理、案件查处中,要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兰州晚报 记者方言 实习生张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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