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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请推荐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函

发布日期:2012-03-27    浏览次数: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2年2月1日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加强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399号)要求,商务部拟于2012年选择20个城市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现请你单位协助推荐试点城市,具体要求如下:

  一、试点城市的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2-3个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其中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物流批发功能发达的城市及省会城市应优先考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求自荐。具体要求如下:

  (一)当地政府重视,将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明确具体。

  (二)建立由市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工商、质检以及供销社、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

  (三)具有能够承担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服务机构或专职队伍。

  (四)具有规范和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地方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包括资金支持、场地安排、税费优惠等方面政策。

  二、试点城市的选择

  (一)申请试点的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基础上,认真编制《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工作方案要符合当地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优势,形成示范效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于3月31日前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二)商务部组织专家开展对各地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初步评议,择优确定20个试点城市,并对试点城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研究解决,充分发挥试点城市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探索经验。

  联系人:赵涛  张斌
  电  话:010-85093768  85093773
  传  真:010-85093767
  E-mail:zhaotaosg@mofcom.gov.cn
 
  附件: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现状

  重点说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基本情况,企业在融资服务、市场开拓、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创立品牌、市场秩序以及地方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重点说明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对当地公共服务模式创新、市场环境建设、商贸流通业发展、流通体系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的工作基础

  重点说明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方面已经具备的条件和基础,包括规划编制情况、组织领导机构、服务机构或服务商情况、已出台政策情况及相关配套设施情况等。

  四、试点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地区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作基础,重点说明3-5年内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包括服务机构发展目标、受惠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数量、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销售收入增加值、带动人员就业情况等。

  五、试点工作内容

  围绕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目标,重点说明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预期效果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在现有资源基础上改建或新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

  (二)开展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科技应用服务、管理提升服务等服务项目。

  (三)针对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着力推动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和贯彻落实。

  (四)培育一批重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计划。

  六、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重点说明试点工作的组织机制,明确主管领导,牵头部门,职责分工以及资金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七、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工作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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