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等8个厅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我省地方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21-39mg/kg。自今年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需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据介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已于2012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以往食盐碘强化量为20-60mg/kg,此次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30mg/kg,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按照这一标准要求,依据近几年全省碘缺乏病病情监测人群碘营养水平,我省确定了新的碘盐标准。通知要求,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等为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原则上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同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新的盐碘标准开展碘盐日常监测工作,以2012年3月15日为界,之前生产的碘盐在允许销售期内按旧的盐碘标准判定,之后生产的碘盐按照新的标准判定。(甘肃日报 记者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