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4

  近日,省工商局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从疏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放宽出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提出18条“高含金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

  《意见》提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经营实体;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及民间投资者以资本为纽带合资合作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发展领域。

  放宽出资限制,鼓励民营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凡经法定评估、验资机构认定和可用货币估价,且权属清楚、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股本金出资设立企业和参股增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大集团、大企业战略,通过优势企业资本运作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培育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具备市场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舰队”,推动我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加大对七类人群的扶持力度

  据悉,《意见》同时提出多项创新措施,包括简化企业年检程序等。允许生产经营稳定、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在年检时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对当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慎用年检吊销程序;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年检验照费用。

  鼓励具备企业和公司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升级换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不重名前提下,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并以“xx研究院”“xx研究所”等作为行业表述用语,申请公司登记。

  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人群)进入市场的扶持力度。允许七类群体在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后,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正式营业,仍感到有缺陷的可以要求继续试营业,延续试营业次数为1次,时间6个月。

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首办单位要根据投资人申请的实际需要,积极协调经济区内相关工商部门为经济区内民营企业异地登记、异地维权等提供服务。引导具备一定实力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类招商引资和展销会活动,为民间资本投身市场引线搭桥。

  《意见》同时指出,要做好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社会通报制度,建立定期向社会发布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平台,以工商部门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信息为基础,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防止产业结构趋同和无序竞争,减少盲目投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西部商报 记者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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