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资源税(一)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1

  1.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免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中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对岩金尾矿再利用的,不再计征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中规定,对岩金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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