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资源税(二)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1

  1.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中规定,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这里所称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2.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中规定,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与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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