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上调失业人员保险金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08    浏览次数:3

  8月6日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兰州调整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575元∕月、二类区535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745元∕月、二类区695元∕月。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红古5区执行一类区标准,榆中、皋兰、永登三县执行二类区标准。兰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参加职工医保,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兰州五区执行一类区标准

  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类区相挂钩,未调整之前分为四个档次:一类区575元/月、二类区535元/月、三类区495元/月、四类区465元/月,这一标准是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分别为当时全省最低工资各类区标准的75%左右。今年省人社厅将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区745元/月、二类区695元/月、三类区645元/月、四类区605元/月。

  8月6日,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兰州市失业人员保险金目前已调整,其中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红古5区执行一类区标准。榆中、皋兰、永登三县执行二类区标准。

失业人员不缴费即可享受医保

  除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外,兰州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可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目前,职工医保参保者每月还需自己缴纳一定比例的参保费,而失业者个人不缴费即可享受医保。

  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将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将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西部商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