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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4月1日起,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其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地方单位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财政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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