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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2-03-31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交、中远、中海、招商、中外运长航集团公司,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部水运院,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海事局、救捞局:

  现送去《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若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单位:水运局

  联系人:许涛

  联系电话:010-65292745

  传真:010-652926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抽取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工程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

  (三)从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每申报一个专业《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表》(见附件一)应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大中型业绩认定标准表》见附件二),且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设计专业负责人以上;

  2.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

  3.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

  4.建设管理项目负责人以上;

  5.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以上;

  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负责人以上。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含水运行业)、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经交通运输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所在单位,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含水运行业)、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不需附证明材料;

  2.原入库专家只需提供原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具有甲级以上设计资质、一级以上施工资质及甲级监理资质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只需提供任职文件;

  4.获得国家职业资质证书(指咨询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与教授级职称人员只需提供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并提供所承担项目的规模证书(如设计批复文件、合同文件、交(竣)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和在项目中的任职证明(如设计文件扉页、图签、聘任文件等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与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专家库入库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四),按以下渠道上报:

  1.海事、救捞、船级社、长航系统所属单位,分别报部海事局、救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

  2.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分别报主管集团公司;

  3.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海事局、救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或中央企业)审核同意后,填写《评标专家库入库审核汇总表》(见附件五),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交通运输部;

  (四)除海事、救捞、船级社、长航系统所属单位外,其他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五)交通运输部将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运输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交通运输部对符合评标专家资格的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交通运输部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选取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  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4天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书面申请(《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六);

  (二)符合抽取条件的,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前2天自动随机产生口令密码,发送到招标人邮箱。

  (三)招标人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输入密码登陆系统后在网络上进行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根据系统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及联系方式,及时与评标专家联系确认,系统将同时通过短信自动将有关信息通知评标专家。

  (五)将评标专家抽取结果打印并签字归档。

  第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的过程及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九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重新登陆系统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评价。(《评标专家综合评价表》见附件七)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或资格审查专家,参加评标或资格审查活动;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进行评价;

  (五)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告。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运输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或资格审查的任何情况;

  (四)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实后将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六个月:

  (一)一年之内连续三次被抽取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未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核实后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二)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作出澄清、说明,主动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七)不参加培训的;

  (八)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九)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可对专业分类表和业绩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并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每年将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06]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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