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食品安全保障管理、食堂管理、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及相关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等五个配套文件,明确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积极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