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房产税(四)

发布日期:2012-08-10    浏览次数:1

  1.对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中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中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性收入单独核算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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