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从2012年起,全省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在内的一类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即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在内的二类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省财政对为一类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的按照转移支付规定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