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上述国家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益性行业,以及地质勘探等事业性单位,同时也包括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2.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规定,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自用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以及出家人住的禅房,属于寺庙自用房产范围。不包括设在庙内的影剧院、茶社、小卖店等。“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