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

发布日期:2012-08-09    浏览次数:2

  我省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因素法(包括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床位、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二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贴,按照浙政发〔2011〕101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即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增加1000元补助;三是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养老服务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新建并已落实编制、人员、场所及经费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四是养老服务补贴,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对一类养老服务补贴按照二类六档转移支付系数给予补助。2012年省财政安排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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