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房产税(二)

发布日期:2012-08-10    浏览次数:2

  1.对损毁不堪、危险房屋,大修期间的房屋及基建工地临时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中规定,对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可免征房产税;对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2.对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中规定,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及非营业性医疗机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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