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13    浏览次数:2

  我省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调整为1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320元。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及由民政部门管辖的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895元。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辖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00元。此外,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55元相应调整为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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