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费用实行财政补助

发布日期:2012-08-13    浏览次数:2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者,免除遗体接运费、遗体停放费、遗体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等4项基本服务项目费;使用告别厅、遗体化妆、购置骨灰盒等基本服务项目外的其他殡仪服务所需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给予减免,对仍然需要捐献者家庭负担的费用由省财政按照不超过3000元标准补助;对捐献者的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购置所需费用,省财政按每例1万元予以补助。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