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总体要求,根据《“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部署,我委决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 ”建设,“十二五”期间将在全国重点培育和扶持百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基地)和百家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整体水平提升,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百工程 ”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我国自然资源禀赋较差,人均占有量少,重要资源自给能力不足、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建设“双百工程 ”,挖掘各类废弃物中蕴含的丰富资源,将有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相关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电厂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500万千瓦,仅此一项年可节约原煤超过1.2亿吨。
(二)有利于缓解环境压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压力日趋增大。建设“双百工程 ”是减少废物排放、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有效途径,如粉煤灰排放量大、占地多,如果得到合理利用将有效减少由于堆存造成对土壤、大气、水质等环境的影响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将有力减轻“垃圾围城”问题。
(三)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形成较大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年产值超过1万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建设“双百工程 ”,发挥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的技术引领支撑作用,依托优势企业、产业集聚和重大项目,加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有利于实现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
二、建设任务
结合各地资源特点和区域优势等条件,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扩大利用规模、提高利用效益、提升利用水平,确保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等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各项资源综合利用目标要求。
(一)形成稳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 ”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超过2亿吨/年,占全国新增利用能力的30%。示范工程(基地)内的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40%和45%以上。
(二)实现良好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 ”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100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上市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集团公司。
(三)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通过“双百工程 ”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中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突破共性问题瓶颈,部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建设领域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煤层气发电除外)。
(二)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
(三)废旧资源综合利用
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四、建设条件
(一)示范工程(基地)推荐条件
1、各类废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市,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不低于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骨干企业推荐条件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范围。
5、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五、建设方案
(一)组织推荐。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将废物产生量大、利用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符合相关推荐条件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二)编制方案。被推荐城市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规划项目等及符合推荐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编制要点见附件。
(三)评审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论证,并结合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分批确定“双百工程 ”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名单。
(四)组织实施。纳入名单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应按照所报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技术研发、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综合利用目标的实现。
(五)加大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示范工程(基地)建设和骨干企业发展的指导,对示范工程(基地)内的规划项目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
(六)经验交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召开“双百工程 ”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分领域召开“双百工程 ”技术研讨会,加强对“双百工程 ”的技术支撑和对先进模式的宣传报道。
(七)总结推广。“十二五”末,对“双百工程 ”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将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
六、组织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双百工程 ”的重要意义,深入调研、发掘好的典型,充分发挥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及有关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结合自身优势特点,每个领域中推荐1-2个示范工程(基地)和2-3家骨干企业,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以及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马维晨 岳高
电话:010-68505577 68505573(传)
电子邮箱:zhlyc@ndrc.gov.cn
附件:“双百工程 ”示范工程(基地)/骨干企业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资源 综合利用 建设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