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1026号)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办法,现就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
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省直预算单位在预算指标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待正式预算指
标下达后,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省直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履行备案手续后允许垫付资金:
(一)经省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三)其他需要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
省直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省直预算单位在垫付资金前,应填写《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附件1),注明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由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
(二)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收到《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凡符合垫付资金条件的申请项目,将《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送国库支付中心备案;不符合垫付资金条件的申请项目,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主管部门。
(三)《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是办理资金归垫的重要依据,对没有事先实行备案的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国库支付中心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资金归垫的申请审核与支付
省直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项目的支出预算指标及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
(一)资金归垫申请程序。省直预算单位应填写《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表》(附件2),附垫付资金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送国库支付中心。
(二)资金归垫审核程序。国库支付中心收到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依据备案表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预算单位。
(三)资金归垫支付程序。凡同意资金归垫的,预算单位按批准的预算项目、垫付金额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将归垫资金支付到原垫付资金账户。
四、加强对归垫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省直预算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的支付事宜,严格控制和减少垫付行为,对确需垫付资金的要严格落实资金归垫管理及备案制度,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凡发现预算单位有编造垫付事项、虚列开支、伪造合同和凭证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