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现将提高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发行费用省财政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2年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
债务融资是指经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经证监部门核准发行的公司债。
二、补贴标准
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50号)规定执行。其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发债费用明细表、单据复印件、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四、工作要求
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中小企业债务融资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积极组织申报并做好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