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投资主体鼓励多元化

发布日期:2012-08-17    浏览次数:4

  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服务。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可获得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

  一是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二是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居民家庭同价。

  三是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是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争取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投资等。(摘自2012年8月15日《经济日报》第9版 记者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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