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资金账簿、各类应税合同符合规定的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中规定,(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免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及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