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大幕已徐徐拉开,将以五年左右的时间分类推进,基本实现相关的公益事业发展和机制创新目标。以财政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是形势发展的需要、配套改革的需要。如何优化财政政策、发挥好财政分配应有的支持作用?在此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一些初步的分析探讨。
一、以必要的财力投入支持事业单位分类转型归位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合计职工规模约4000万人,机构有种类繁多的具体形态,但可大致归为承担行政职能、公益服务职能和经营职能的三大类。按照分类改革思路,其中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需回归于公务序列;具有经营职能的,应转型为企业;为数众多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机构,应进一步整合、提效,从保基本公共服务入手,改变公益事业发展滞后现象,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因此,运用财政资金支持现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首先有必要分析认识、正确把握以财力投入支持改革的不同要领:
一是对于应归位于行政公务序列的事业单位,需要结合具体改革方案,清理整合现行职能,在财政预算中规范地列入其年度行政经费,合理衔接机构人员前后的工薪与福利待遇,尽快以公权单位 “收支两条线”原则和管理机制对其单位收支实行全覆盖,即规费、罚没等收入一律不许与本单位职工待遇作任何形式的挂钩,而应有的人员薪酬、福利必须全部经过预算作规范的足额安排,保持必要透明度和投入力度。
二是对于应转型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需要结合其转型安排,分步减少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最终使之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财务自负盈亏状态。但由于存在着一些相关的复杂情况和政策性支持的必要,财政在转型中与转型后,需积极研讨以某些合理的税收优惠或专项补贴政策手段,支持此类单位的顺利转型,乃至转型后一个时期内“扶上马”后再“送一程”的特定扶助。
三是对于大量需继续承担公益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之内的事业单位,在财政资金支持上还需细分两类情况:第一,对于承担基础科研、义务教育、大众防疫等较纯粹公益功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应以全额拨款方式支持其运行,按照业务特点、岗位编制等规范化、标准化安排预算资金予以投入支持。第二,对于承担开发型科研、高等教育与社会培训、部分竞争型公立医疗等非纯粹公益功能、具有一定“创收”能力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应主要以差额补助方式支持其运行,并针对不同特点形成透明规范、相对合理的差额补助资金估算方式与计算公式。为处理好这两类公益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人员过渡和政策衔接,财政都可以视具体情况运用一定财力来支持必要的过渡安排。
二、以财政政策支持事业单位创新机制,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
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功能的状态好坏和水平高低,不仅与财力投入相关,也与其运行机制关系密切。要针对以往运行机制层面的弊病与不足,按照高效率、可持续的要求,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机制创新,并力求“花钱买机制”,即在投入的同时附带和捆绑创新实践、机制试验。
比如,在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上,既有国际经验可资借鉴,又有国内前些年已开展的某些探索值得重视:同样是新农村建设大概念,同样要花钱,比之以往的“设机构养人”方式,基层“村医服务”的政府采购和“文化(电影、戏剧等)下乡”的政府采购,就已被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是“少花钱多办事”和“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的新机制新方式。我国公益服务领域人、财、物、事的管理方面,类似的机制创新空间,所在多有,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在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抓住这种潜力空间不放,以机制创新贯彻绩效导向、打造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高效机制。
三、以财政政策动员、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多元发展
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资金、民间资本不断壮大,在公益慈善、公共服务领域这些非政府主体的介入和参与,既有国际经验、历史经验可循,也有近些年国内现实生活中的活跃表现和一些先进案例。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需高度重视、大力动员和吸引社会力量来合力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在整体的社会现代化管理方面,这是一项重要内容。
动员、吸收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自愿者组织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等兴办社会公益,至少可考虑如下一些政策方式:以财政资金和政策在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框架内,提供一些以准公共产品为特征的公益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放大效应带动民用资金与资源共同参与,并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间办学、培训、办医等准公益或半公益事业发展。以税收优惠、定向支持等方式支持民间机构、志愿者组织开展救灾、慈善等公益活动。
总之,多渠道筹措公益资金可以和探索、发展多种新型业态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相互推进、多轮驱动、多元发展,开创我国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当然,在论及以上三大方面之后,还应提到:对所有的公益资金投入、运行,都必须实施严格的全流程资金监管,并发展、健全相应的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公益事业资产监管制度,这样来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我国公益事业的公正性、公信力、效益水平和可持续性。(贾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