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至7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下发了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常务副市长杨雄、副市长艾宝俊和沈晓明带领市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梳理分析上海创新体系现状,研究提出《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中介服务和区域创新五大体系)的组成,以地方为主导的区域创新体系重点在于技术创新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其核心任务是加快区域内新技术或新知识的产生、流动、更新和转化。上海创新体系主要由创新主体系统和服务功能系统构成。其中,创新主体系统是创新体系的核心,主要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构成;服务功能系统为是面向创新主体建设,为创新体系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包括研发与转化服务,政策法规支撑、科技金融、优先区域和协同创新。
近年来,本市科技创新工作着眼于抢占科技制高点、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服务民生关注点,聚焦国家战略、重大产业和创新基地,取得了重要进展,创新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但总体来看,上海创新体系建设与支撑创新驱动、服务转型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尚未有效发挥。此次,通过认真调研、反复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文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现将政策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聚焦企业创新,着力提高“两种能力”
政策表述: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工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中心。加大各类人才工程和计划向企业倾斜的力度,建设高水平研发队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实施“企业加速创新计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方法研究、应用和推广,增强战略管理、研发组织和资源整合能力,有效提升创新能级和创新效率。到2015年,培育600家左右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编制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图,加快建立自主技术体系。实施企业创新管理人才培养工程,设立企业创新奖,奖励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亮点二:凸现主体地位,着力激发“动力活力”
政策表述: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型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5%左右。市国资监管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30%的国资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活动。加大技术创新指标在企业集团董事会任期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全面深化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重要技术骨干,可延长任期,加大创新激励力度;综合运用研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重大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新业态的发展;进一步吸引央企、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来沪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参与本市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和吸引留学生回国来沪创业,承接和参与本市科技和产业化计划项目。
亮点三:研发共性技术,着力建设“一院一网”
政策表述:健全应用技术创新体系。组建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发挥其在应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战略规划、组织协调、联合研发、成果转化和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开展技术预见、产业战略研究与规划,聚焦产业共性技术以及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环节的技术需求,推动一批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能级提升;构建多层次共性技术研发网络,强化对共性技术研发服务的基础性支撑。支持应用型研究机构开展面向企业的研发与服务,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行业(技术)协会发展,不断探索新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运行模式。
亮点四:服务创新创业,着力打造“五位一体”
政策表述:加快推进张江示范区股权激励、人才特区、科技金融、财税改革、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促进创新功能、产业功能和城区功能融合发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探索试点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财政扶持政策,争取5年内有300家左右科技企业上市或挂牌,推动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进一步推广各类融资产品,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市、区县两级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开拓和政策辅导等服务,完善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业服务链;建设完善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技术交易网络,形成综合性的技术与产权结合的交易平台;大力发展知识服务机构,加大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
亮点五:融合产学研用,着力推进“协同创新”
政策表述: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引导企业通过项目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和创新联盟等方式,有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优势,对接企业需求,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完善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兼薪或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协商方式,提高职务成果收益对个人的分配比例。高校可保留3%的编制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教师流动;骨干教师到企业工作的,允许保留其人事聘用关系和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