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2、对货物运输等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单据不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1、对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2、对货物运输等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单据不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