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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等13个市和重庆巫山县等74个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批复(发改西部[2012]898号)

发布日期:2012-04-12    浏览次数:3

发改西部[2012]898号

关于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等13个市和重庆

巫山县等74个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批复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等13个市(州、盟)和重庆巫山县等74个县(市、区、旗、团,名单见附件)开展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总体要求

  各试点市县要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的主要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消费模式为重要抓手,以构建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关键环节,从试点市县的实际出发,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等地方特色明显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形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着力构建生态文化推广体系,积极引导消费者选择经济适用的绿色环保产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明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逐步完善建设生态文明的体制机制保障。通过开展试点,探索不同主体功能区域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好试点的配套政策

  为支持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工作,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试点市县安排一定引导资金,支持有关市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并根据考核结果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的要求,在分解国家生态建设工程等资金时适当向试点市县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任务,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补助资金也要向试点市县适当倾斜。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各试点市县要管好用好引导资金,把资金真正用到建设生态文明的主要任务上。要加强资金统筹,在遵守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资金投入的整体效益。各试点市县也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三、抓紧落实试点主要建设任务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组织试点市县认真完善试点实施规划,合理确定试点目标,落实重点建设任务,明确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实施规划将作为考核的依据。要根据实施规划,梳理形成试点任务汇总表,明确实施进度安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市县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将试点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四、加强试点成效的考核评估

  2014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试点市县进行中期考核,考核要求按照完成目标任务的50%掌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罚的重要依据。2016年上半年,将对试点市县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市县授予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县称号,加大相关扶持政策力度。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每年对试点市县进行一次考核,检查试点市县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生态文明试点情况报告。

  五、认真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结合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市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消费模式,健全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逐步在本省(区、市)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适时召开生态文明建设现场会(座谈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指导试点市县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有关地方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基础研究,围绕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建设生态文明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关键措施,以及生态文明实现程度评估办法等问题,结合试点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相关政策建议。

  附: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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