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就《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答问

发布日期:2013-06-08    浏览次数:4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这在我国质量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考核步骤、考核结果应用等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强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使质量和效益、就业和收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新提升”,进一步要求“强化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都对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强化绩效管理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办法》。

  《办法》从机制上规范了质量工作考核,为加强和推进质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办法》的实施对于深入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提高质量整体水平,做大做强中国品牌,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订并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规定“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并实施《办法》的目的就是规范完善质量工作考核程序和方法,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促进质量事业发展,以质量发展带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质量工作考核的基础条件如何?

  经过探索与实践,质量工作考核具备了一定实践基础。

  一是在全国部署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试点工作。产品质量合格率是通过对样本产品进行检测,反映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29个制造业行业大类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单一性质量统计指标。

  2010年,在浙江省进行了试点,2011年把试点地区扩大到湖北、广东、四川、云南、厦门和深圳6个省、市,统计调查范围覆盖到222个小类行业、2709家企业。2012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

  二是初步建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质检总局按季度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向国务院提交质量分析报告,并定期对外发布。全国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近300个市(地、州)质监局开展了质量状况分析工作,180多家国家质检中心和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质量分析,形成了综合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定期分析与实时分析相结合、区域分析与行业分析相结合的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工作格局。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目前,河北、广东、重庆等17个省(区、市)将质量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推进质量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

  四、请简要介绍《办法》的制订过程。

  为了推动质量工作考核,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我们就着手研究国内外政府绩效管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了多次研讨,起草了《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方案》,先后召开20多次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地方质检部门代表、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研讨考核工作,并广泛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包括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主的行业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2013年4月,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17个成员单位共同会签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对《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后报国务院领导签发。

  五、《办法》对考核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办法》明确规定,质量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六、《办法》对考核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质量目标、质量措施和否决项3个方面,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层面进行规定,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办法》专门附有具体考核要点。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七、质量工作考核如何组织实施?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主要分为5个步骤:一是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质检总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二是自我评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质检总局。三是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抽查。四是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五是报批与通报。质检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八、考核分为几个等级?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九、考核结果如何应用?

  考核结果主要应用在3个方面:一是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质检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二是考核结果为D等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质检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十、《办法》有什么特点?

  《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规定了质量考核工作由多部门联合开展。按照《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共同组成考核工作组实施考核,考核过程中还将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考核结果由质检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初步认定后报国务院审定。对考核为D等级且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二是考核内容涉及面广。考核内容的设定基于《质量发展纲要》,涵盖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3大领域,从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设置考核指标。三是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办法》明确规定“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以此强化地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四是《办法》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配合《办法》制定了考核要点,其中,定量指标根据《质量发展纲要》设置的目标按照年度进行量化,定性指标尽可能做到可检查、可考核,而且明确提出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行适当调整,从而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办法》对考核结果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既作为通报表扬、给予政策支持、实施约谈的依据,又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六是对考核年度作了明确规定。与以自然年为考核年度不同,根据质量工作的特点,结合质量统计原理及干部考核的时间规律,为了便于考核指标的统计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确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十一、下一步工作如何安排?

  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抓紧启动该项工作,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确定打分标准、指标体系、实施程序等内容。二是指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办法》,确定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考核年度的质量目标,并经质检总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三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各地质检部门协助做好相关考核指标的测算,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涉及质检部门的目标任务。 (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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